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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品食(产品)追溯现状深度调查分析

 品食追溯背景

党在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其中提到要在现代供应链领域培育新增长点,形成新动能。这标志着现代供应链正式成为国家战略,也标志着我国进入现代供应链创新与发展的新时代。供应链的安全可靠、高度透明、分享便捷,以及可视化这一终极目标,都需要通过追溯来实现。可以说,真正做好追溯,是做好“现代供应链”的基础;是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提出的全面提高质量,推动中国经济发展进入质量时代精神的基础;是落实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的“标准引领、质量管理、质量攻关、质量创新”“开启质量强国建设新征程”工作要求的基础。

 

追溯的起源与发展

综观各国的法律法规和国际标准对于追溯(traceability) 的定义,绝大多数与《ISO 22005:2007 饲料和食品链的可追溯性体系设计与实施的通用原则和基本要求》中的追溯概念一致,即:“追溯是追踪饲料或食品在整个生产、加工和分销的特定阶段流动的能力”。追溯包括正向的追踪(track)和逆向的溯源(trace)。追踪是从供应链的上游至下游跟随追溯单元运行路径的能力;溯源是从供应链的下游至上游识别追溯单元来源的能力。

追溯包括外部追溯和内部追溯。内部追溯是一个组织在自身业务操作范围内对追溯单元进行追踪和(或)溯源的行为,主要针对一个组织内部各环节的联系;外部追溯是对追溯单元从一个组织转到另一个组织时进行追踪和(或)溯源的行为,是供应链上组织间的协作行为。

追溯源于质量管理,当质量管理发展到一定程度,或社会对产品质量要求达到一定程度时,才有了对“追溯”的要求。纵观全球,在HACCP、GAP、IFS、ISO9000等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中都涉及到追溯,因此追溯是质量管理体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实施追溯,对政府、企业和消费者都有益处。从政府监管角度看,追溯可以提升政府的质量监管和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健全食品风险预警制度和召回制度,确保出现食品安全质量问题时,产品可召回、原因可查清、责任可追究,切实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履行政府责任。从企业的角度看,建立追溯体系,有助于帮助企业进行供应链可视化、产品鉴别和防伪等管理,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快速定位问题产品,精准召回,最大程度减少食品安全事件带来的负面影响和损失;支持市场营销策略,提高品牌竞争力;突破国际贸易壁垒,满足出口目标市场食品追溯法律法规要求,扩大国际市场。从消费者角度看,企业实施追溯可以提高消费透明度,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提升消费信心。这也是实施追溯的目的。

国外发达国家高度重视食品追溯体系的建设。从本世纪初开始,欧盟、美国、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韩国等国家纷纷出台法规、标准,对追溯提出了明确要求。

由于欧洲出现疯牛病事件,欧盟在2000年出台了(EC)No 1760/2000《新牛肉标签法规》,要求欧盟区域内销售的牛肉必须具备可追溯性。2002年,欧盟出台(EC)No 178/2002《食品安全法规》,要求从2005年1月1日起在欧盟国家上市销售的食品必须具备可追溯性,否则不允许上市销售,对于进口食品,不具备可追溯性的禁止进口;2003年,(EC) No 1830/2003 《转基因食品和转基因饲料产品的可追溯性和标签法规》对转基因产品的可追溯性和标记以及从转基因产品生产的食物和饲料的追溯进行了特殊规定;除此之外,欧盟还有不少法规、条例对追溯做出了具体规定,如(EU) No 931/2011 《动物源食品的追溯实施条例》、 (EU) No 208/2013 《豆芽和用于生产豆芽的种子追溯实施条例》等。

2002年,因“911 事件”美国国会通过了《生物反恐法案》,强制要求企业建立产品追溯制度,实行“从农场到餐桌”的风险管理;2003年,FDA又发布了《食品安全跟踪条例》,2011年,发布《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对食品行业建立食品档案和追溯制度提出了要求,其配套规章《产品追溯》规定食品企业要建立生产档案和追溯制度。

2003年,日本颁布了《食品安全基本法》《国内牛肉可追溯导则》等一系列食品安全领域的法律规章文件,明确规定牛肉食品的加工者、供应商和零售商要提供从屠宰场到零售出口的可追溯信息。2009年,日本又颁布了《关于米谷等交易信息的记录及产地信息传递的法律》(又称《大米可追溯法》),对大米及其加工品实施可追溯制度。

此外,澳大利亚、加拿大、韩国等国家也相继对食品的可追溯性做出法律规定。

在我国,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重视,2015年正式颁布实施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42 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这是我国首次将追溯写入法律,由此开启了我国追溯的新篇章。

 

我国追溯工作现状

我国各级政府十分重视追溯工作,近年来,各部委和地方政府以及企业围绕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等重要产品,积极开展追溯体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

新《食品安全法》出台之后,各级政府机关相继出台了政策法规文件,以加强顶层设计。政策方面,国务院、商务部、食药监总局、质检总局、农业部等部门陆续发布了相关文件:《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推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完善追溯体系的意见》《关于推进重要进出口产品质量信息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等系列文件,地方政府也纷纷以国办文件为指导,出台了地方的重要产品追溯指导文件。法规方面,新实施的《中医药法》规定:“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明确要求农药标签标注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上海、甘肃等地还出台了地方性的追溯信息法律法规《上海市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管理办法》《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等。标准制定方面,商务部联合国家标准委印发实施了《关于开展重要产品追溯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成立追溯标准化工作组,着手组织制定系列追溯标准。

 

追溯试点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2010年以来,商务部分五批支持全国58个城市建设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分三批支持18个省市建设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初步形成辐射全国、连接城乡的追溯网络,2016年,商务部在前期开展肉菜中药材和酒类追溯试点的基础上,积极推动上海、山东、宁夏、厦门四个省市开展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示范。农业部门开展了动物标识疫病追溯体系、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及农药、兽药和种子追溯体系建设。质检部门启动了进出口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食药监部门开展了药品电子监管体系建设,工信部门开展了婴幼儿配方乳粉和稀土产品追溯体系建设。与此同时,地方农业、商务、食药监等部门也纷纷建立了地方性的政府追溯平台。第三方系统集成商和企业也加入追溯平台建设的大军,建立了成百上千个追溯平台。追溯一词成为高频词汇,追溯技术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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